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3-09-29 02:56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OVERSEAS CHINESE CHARITY FOUNDATION OF CHINA,OCCFC)成立于1985年12月28日是由中国侨联发起,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的基金会法人,是对侨界及国内外企业、个人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组织概况

历史概况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其前身为中国华侨文化福利基金会、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由中国侨联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起成立。1985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侨办复文同意成立,1986年经报国家体改委备案认可后开始筹备工作,1988年6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1988)295号文批复同意成立,1992年8月3日经民政部正式颁发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系全国性基金会,独立基金会法人,主管部门为中国侨联。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乔卫。

1996年2月成立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何添发,副理事长朱添华(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秘书长张晓光。1997年8月,秘书长变更为原中国侨联经济工作部副部长竺新原,其同时任副理事长。在第二届理事会领导下,基金会开始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清理资产,改正借贷行为。至1997年底,使基金会资产总额达到421万元,达到全国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1998年10月5日,民政部正式批复同意更名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在1999年底至2000年初,按国家对社团、基金会清理整顿复查要求,再次对基金会进行整顿。按民政部范本修改了章程,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进行重新登记,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等手续,获取新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4145号)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50001129-1,机构类型为社团法人。业务范围由“接受捐赠,专项资助”扩展为“募集资金,专项资助,国际合作”,大大增加了我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1999年12月27日,第三届理事会成立。理事长变更为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郭麟恭。何添发,朱添华,竺新原为副理事长,竺新原兼秘书长。2003年9月,本届理事会成员增加至40位。2005年8月3日,基金会完成法人登记换证工作,登记证号为基证字第0060号。

2006年3月13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成立,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中国侨联副主席林明江,何添发、郭麟恭、邱维廉、陈守仁、竺新原为副理事长,竺新原兼秘书长。

2007年9月11日,召开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陈守仁先生改任名誉理事长,增补陈亨利先生为副理事长。

2008年5月8日,刘奇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2010年9月,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中国侨联副主席乔卫。

2010年12月20日,召开换届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乔卫当选为理事长,副理事长为王彬成、 刘奇、庄少卿、庄永兴、何宏兴、沈伟娟、陈亨利、林少迈、林龙安、姚志胜、程超辉、颜宝铃,刘奇兼任秘书长。

2011年3月31日,为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018年7月17日,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百乘助学基金”在京成立。该基金旨在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金融服务平台为依托,充分发挥企业公益带头作用,创新“互联网+”扶贫助学模式,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教育水平。

组织会徽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英文翻译为:OVERSEAS CHINESE CHARITY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OCCFC.

含义是:中国龙、中国红,世界华侨华人都是龙的传人,昂扬向上的龙头代表着中华民族不屈不挠奋发向上的精神;圆形为中国玉璧,代表着和谐、圆满、祝福、团结、吉祥如意、众志成城。

五届理事

理 事 长 乔 卫

副 理 事 长

刘 奇 庄少卿 庄永兴 何宏兴 何继宁 沈伟娟 林少迈 林龙安 姚志胜 程超辉 颜宝铃

秘书长 何继宁

理 事

王乐茵 刘 霞 陈 驰 邵 诚 张晓梅 张威武 周月萍 林正佳 林冠标 郝 彬

姚国华 袁卓京 徐大群 高美真 詹开勇

监 事

高天仕 耿诚聪

募捐范围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并接受海外侨胞自愿捐赠。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发扬侨胞热心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支持华侨事业和侨界关心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福利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海内外广大侨胞服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获得荣誉

2004年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获2005年中华慈善奖【中国侨联“侨心工程”获“中华慈善奖”】

荣获2006年社会公益示范工程【中国侨联“侨心工程”荣获首届“社会公益示范工程”十佳示范项目奖】

荣获“2006年中华慈善奖”提名奖

获2006年全国巾帼文明岗【中国侨联公益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获“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获2008年中华慈善奖

荣获“2009年中华慈善奖”提名奖

荣获全国四A级基金会评估等级

2011年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2011年获得汶川地震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

2012年“祖国惦念你——全球华侨华人大型公益晚会”获得第七届“中华慈善奖”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并接受海外侨胞自愿捐赠。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发扬侨胞热心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支持华侨事业和侨界关心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福利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海内外广大侨胞服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万元,来源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广大归侨、侨眷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甲一号,邮编:100007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界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资助弘扬中华文化和华侨历史研究活动,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三)奖励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发展华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

(四)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侨务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赞成本基金会章程并对基金会工作有较大贡献;

(二)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参与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有义务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有关本会重大事项;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四)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专项资助;

(二)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如“侨心工程”资助;

(三) 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四)捐赠协议明确的具体使用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法、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境外的募捐活动。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支持各省级侨联开展工作或设立侨联事业发展基金;

(二)资助华侨农场困难归侨、侨眷;

(三)资助贫困地区建侨心小学。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1年 6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办法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侨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华侨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华侨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华侨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华侨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华侨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华侨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驻京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华侨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华侨基金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华侨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华侨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华侨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华侨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华侨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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