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

更新时间:2024-06-27 11:29

人身自由的宪法含义

定义

人身自由的宪法含义

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是近代以来伴随着个人的解放所确立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人权,它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故而又称身体自由(personal liberty)o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为此也是基本权利之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然而当国家诉诸刑事诉讼这种特殊的国家权能时,必然对特定的权利享有主体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和拘束,为此引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问题,从而构成人身自由保障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再者,公民个人的住宅是公民身体活动最自由的物理空间,为此,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构成了人身自由的一种重要的展开形态。此外,在宽泛的意义上,人身自由还可以包括人身自主、举止行动的自由等内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具体内容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在起点意义上的内容,指的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体现的就是这一方面的内容。作为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包括其中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主要是公民对国家或公共权力的一项权利,然而宪法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的保障,在规范的延伸意义上内在地蕴含了同时排除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公民人身自由侵犯行为的规范内涵,由此构成刑法上有关各种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之规定(刑法第238条、第241条、第244条等)在宪法上的规范依据。

(二)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然而,上述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具有界限性,这种界限主要是直接基于国家司法权的作用而产生的,即国家机构在合法行使司法权时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或剥夺。然而,这种国家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正当限制或剥夺本身也同样具有一定的界限。换言之,国家机构虽然可以通过发动司法权对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或剥夺,然而,基于宪法对人身自由保障的原则,这种必要的限制或剥夺同时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正当的法定程序才可进行,这是从人身自由的一项内容,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推演出来的一个必然的逻辑要求。可以说,当面对国家司法权的作用时,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则转化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由此可知,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同时,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和家庭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就将保障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与保护私生活、家庭以及保障通信自由等权利置于并列的关系中加以规定。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这与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也具有一定内在的关联性。

从住宅与人身自由、私生活以及家庭之间的内在联系来看,宪法第39条中所指的住宅,不单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房屋,还应当包括寄宿宿舍、旅馆等其他各种私生活在物理空间展开的场所,其成立也无须具备独立的建筑结构或持续性的使用等时空上的要件;而所谓对住宅的非法侵入或搜查,不仅指直接非法侵入住宅的物理空间内部的行为,实际上还应包括在住宅外部通过一定的器具非法监听或窥视住宅内部的私生活或家庭生活情景等行为。

宪法上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主要也是公民对国家或公共权力的一种权利,但在延伸的意义上,宪法第39条当然也蕴含了对一般公民的相应的拘束意义。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当然也具有一定的内在界限。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和拘禁犯罪嫌疑人,特定的司法人员可以进入、搜查或查封特定的权利享有主体的住宅。当然,基于宪法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利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司法人员对被搜查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7号

吉林、山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偿申诉监督程序中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立法观点

(一)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主编:黄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 引用0167-0168页

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行动的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人格尊严,包括静态和消极的人格尊严,以及动态和积极的人格尊严。也即人格形成和人格发展,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自然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由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含义非常广泛,所以也包含通常所说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所有的人格权都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是这两种价值的具体表现,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目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获得法律保护的价值依据,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对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高度重视,专门作了规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法典在民事权利一章第1条专门规定,明确“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此为基础,本法专设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将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在民事领域予以具体化,围绕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这些人格权益,以及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亮点。人格权单独成编可以更好地体现宪法精神,更好地落实中央的精神,对于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充分体现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编: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引用26-27页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超越法律授权,采取拘禁、禁闭、隔离、关押等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必须受到法律限制,如果法律并没有赋予某一行政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该行政机关就无权限制人身自由。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市场管理时,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扣押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职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实施拘禁、关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就是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一种违法行为。无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发现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将案件交由有权机关处理,而不能越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对自己拥有哪些职权不清,致使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对于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付诸实施,不论时间长短,都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引起的,或者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乱纪,使用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虐待等方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或者虽然不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实施的殴打、虐待行为,而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公民造成其身体伤害、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殴打是指使用工具或者不使用工具打击公民身体的暴力行为。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总结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在殴打等暴力行为之外,增加了关于虐待的情形。虐待的表现形式很多,如罚站、罚跪、强迫吃不洁物品、长时间强光照射、热天火烤、冬天冰冻、不允许睡觉。人的健康和生命是人赖以生存的物质保障,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以暴力侵犯他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禁止。国际社会为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专门制定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在1988年9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加入了这一公约。根据公约精神,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非因法律制裁,蓄意使公民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都应受到禁止,受害者享有获得公平和足够赔偿的权利。本法将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都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不仅是遵守国际公约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在我国,任何人,即使是犯了罪的人,其健康和尊严都不应受到侵犯;其生命,非依法律不得剥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殴打、虐待受害人,或者放纵、唆使他人殴打、虐待受害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虐待受害人的行为是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则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问题。例如,一名警察在饭店吃饭,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遂将该服务员打伤。这种殴打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使职权无关,纯粹是该警察的个人行为,如果产生赔偿责任,只能是由该警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司法观点

《民法典》总则编对人身自由的突出强调与保护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 引用0546-0547页

人身自由权是基本人格权利,这是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可以自由生存的基本体现。这种自由是在法治国家下的自由,不是无序和无限度的自由;这种自由总是围绕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生的自由;这种自由也是与一定义务相对应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可侵犯的自由。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自然人人身自由是所有其他民事活动的基石,丧失自由的自然人必然丧失绝大多数民事权利,也必然影响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法典》总则编突出了人身自由作为人身性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民法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都是重要的,但人身自由权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在人格体系中,自由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当代人权的主要内容。《民法典》将基本人格权利规定在民事权利的第1条,表达了人格权利在民法中具有独立的重要地位的思想。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对人身自由权加以特别的重视,因此出现了“文革”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规模地对人和人格肆意侵犯的状况。拨乱反正之后,人们痛定思痛,总结教训,终于认识到人身自由对保护人和人格的重要作用,出现了特别强调人身自由保护的思潮。我国多部民事法律均特别重视人格权的立法和保护,就是用法律的形式肯定这个反思的结果。

将人身自由作为《民法典》基本人格权利,必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一般人格权是任何人都具有的普适特征,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身份、地位都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立法对一般性人格权利的保护不够系统明确,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完善民事权利体系,明确一般人格权的含义和属性在我国当今社会意义深远。《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规定价值重大,无论是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法无禁止即可为,明确法律保障的是全社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自己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让人民群众知道自己拥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样在日常生活中,才会自觉地以法律规范引领自己的行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相关词条

自由;人格权;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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