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日

更新时间:2022-04-02 14:52

优先权日是对应于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的要求优先权的日期。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类型。

名词解释

优先权日也可以针对本国优先权而言。下面针对本国优先权对优先权日进行解释。假设某个人在2012年1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个发明专利,但由于某些原因(比如:当时写这个专利的申请文件写得不够好,或者是所写的保护范围过小,或者是当时所申请的专利存在漏洞),造成这个专利的申请被知识产权局驳回,或者是自己觉得不好而主动撤回,然后在一年之内(也就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经过完善以后,此人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个类似的专利的申请。那么此人就会担心,在自己的第一次申请到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之间,如果有其它人了解了自己的专利技术,也跑去申请了一个专利,且在自己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之前,那么自己的第二次申请岂不是就作废了吗?在这种情况下,此人在第二次申请的时候,就可以在专利请求书中要求优先权声明,声明自己对第一次申请的专利有优先权。此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2012年1月1日)就是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日。

要求优先权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要进行核查,如果确实的话(第二次申请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优先权日以后的其它人的类似专利申请,可以驳回,这样就可以起到保护本人的第二次申请的目的。

但是并不是第二次申请的全部内容都享有优先权。如果其中有新的不同于第一次申请的内容,新的内容不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客观上可以起到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的作用。比如上述的案例,此人第二次申请的专利,其授权的保护期限从第二次申请的日期开始算起(2012年12月31日-2032年12月31日)。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人就是这样操作的,在有了一个好的创意以后,先申请一个专利,然后在一年之内再申请第二个专利,同时要求第一个专利的优先权日。

国外相关

对外国优先权的定义也差不多。比如某人先在美国申请了一个专利,然后又在中国申请这个专利,此时就可以要求以在美国申请专利的日期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日。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外国优先权日为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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