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

更新时间:2024-07-13 15:28

党代表是指:1.在一个政党内部经过组织程序决定参加该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2.在一支由某个政党领导的军队中,为了保证该政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战斗任务的顺利完成乃至该政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由该政党派遣到这支军队里代表该政党从事领导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发展历史

在一个政党内部经过组织程序决定参加该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选举区或县委委员、选举市党代表等四项选举投票。特别是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后,当选的党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职责,更是权利和义务的象征。

军队中的党代表是指在一支由某个政党领导的军队中,为了保证该政党军队的绝对领导和战斗任务的顺利完成乃至该政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由该政党派遣到这支军队里代表该政党从事领导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该制度是俄国十月革命后,为了适应对吸收的大量旧军事专家进行严格的政治监督的需要,由苏联工农红军在公元1918年春创建。7月,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以立法形式将政治委员制度固定下来,规定:“政治委员是红军与整个工农制度密切而牢不可破的内部联系的维护者”。

政治委员对军事人员实行政治行政治教育;领导党支部的工作;组织部队、兵团的行政与经济管理工作参与决定一切作战行动问题。政治委员负有很大的权力,任何命令未经政治委员签署不得执行。

我国军队党代表是指,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派到军队(中国国民革命军中国工农革命军中国工农红军)里代表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做领导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也指,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国民党派到军队(中国国民革命军)里代表中国国民党党组织从事领导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红四军军长为朱德,党代表是毛泽东

我国最早的党代表制度,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吸收苏联红军党代表制和陆军学校的经验,师法苏俄,以党建校,以校建军,创建黄埔陆军军官学校即中国国民党陆军军官学校时,在黄埔军校建立起来的,它是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联合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国共两党合作、共同创建了黄埔军校的一个成果。

1924年5月,黄埔军校刚开学,孙中山便委任廖仲恺为驻校的国民党党代表,使他成为我国担任党代表职务的第一人。11月,在黄埔军校党代表廖仲恺的指示下,时任军校政治部主任周恩来将党代表制度在军校教导团中实行。

1925年秋开始,党代表制度陆续在国民革命军的一些部队中实行,其具体内容为:陆军的连以上各级,海军局及下属各舰,机关的各军、师司令部下属的参谋部等,均设置党代表,作为国民党在军队中的代表,监督同级军事官长行使职权,凡呈请、命令、通告和指挥事宜,均须党代表副署方能生效。党代表还负有辅助同级军事官长巩固部队和维护军纪的责任,于必要时得直接指挥部队;负有指导同级党支部和政治部的责任,有权停止同级党部的决议执行。1926年2月,中央军事委员会为了在国民革命军中全面推行党代表制,正式颁布了《国民革命军党代表条例》。

在1928年中共六大前后,中共中央接连多次指示红军废除党代表制度,改为政治委员制度。根据该指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工农红军中的各级党代表于一九二九年起改称政治委员,一九三零年起,营一级的政治委员改称为政治教导员政治协理员一级的政治委员改称为政治指导员。从此红军的党代表制改为政治委员制。这个职称是改变了,而原有党代表制度的本质却没有改变。

所以政治委员制始终为红军、八路军、新四军和人民解放军所沿用。并在长征、抗战、解放战争、抗美援朝、边境自卫反击战与和平建设中不断改进和提高,有了更大的发展和创造。它的基础和路线,都是在党代表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党的“十七大”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由此,党代表任期制作为一项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此举被称为“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需要”。

权利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主要包括: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的报告、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制度完善

我们党对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的探索由来已久。

从党的一大到六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基本坚持每年召集一次。党的七大在修改党章时,考虑到在当时情况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年会制难以执行,改为“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中央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设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后,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决定,并写入党章。

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对全国和地方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开展工作的方式、履行职责的保障及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等作出规定。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规定,进一步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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