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上限

更新时间:2023-08-21 11:47

利率上限是筹资者通过购买一份期权合约把其筹资利率锁定在一定范围的最高限度。一种有选择的利率互换形式。筹资者得到一笔浮动利率债务的同时,支付一定的期权费购买一份利率期权合约,合约协定价格加相应的期权费支出为利率上限。当利率在协定价格之下波动时,则不进行利率互换,而由筹资者自行支付利息; 当利率上升至协定价格时,筹资者行使期权,由期权合约的初始出售者为其支付浮动利率的利息支出,而筹资者只按协定价格的固定利率支付利息,实现了利率互换。

内容

上限是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调高的成数。因国家规定了一个基准利率,每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央行给定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的,上下限就是这个利率浮动的范围。比如基准利率是5.58%,上限是允许调高10%,那就是6.138%,即5.58%×(1+10%)。

201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调整为24%,并以超过年利率36%为无效,新的司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将规定的第三十条修改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取代“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金融产品

利率上限是指客户同银行达成一项协议,指定某一种市场参考利率,同时确定一个利率上限水平。在此基础之上,利率上限的卖出方向买入方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市场参考利率高于协定的利率上限水平,卖方向买方支付市场利率高于利率上限的差额部分;如果市场参考利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的利率上限水平,则卖方无任何支付义务。

利率上限的运用

在一笔利率上限交易中,交易双方通常需要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交易货币和金额:通常是借款人的借款本金。

有效期限:借款人需要防范利率风险的期限。

执行价格:借款人可以承担的最高利率水平。

付息期限:借款人付息的期限,即每个设定日期间的时间间隔,通常采用伦敦同业放款利率的期限,如3个月付息一次,6个月付息一次等等。

参考利率:作为市场利率水平,通常采用各期的伦敦同业放款利率。

利率上限的期权费通常采取一次性方式支付,其报价与利率期权的期权费报价方式有所不同。如借款人买人一项利率上限,金额1000万美元,有效期限为3年,执行价格6%,参考利率为3个月伦敦同业放款利率,期权费报价为1.5%。则实际需支付的期权费金额为:

10000000×1.5%=150000(美元)

利率上限的有效期限内可确定若干个利息支付日,在每次资金交割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交割金额计算如下:

S = A * (L-K) * T/B

其中,S:每期交割金额;

A:利率上限交易金额;

L:参考利率水平;

K:执行价格;

T:每个付息期限的天数;

B:1年的天数,取360或365,根据不同的货币和不同的市场惯例而定。

当L大于K时,卖方向买方支付S金额,当L小于或等于K时,交易双方不发生资金收付。利率上限每一期的交割金额通常在期末才发生。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双方可约定在期初支付,此时交割金额必须按参考利率计算出期初的贴现金额,其原理同远期利率协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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