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1 17:54
清顺治元年(1644年),在阆中设立四川巡抚,不设置总督。
清顺治十年(1653年),因为四川省兵马钱粮皆从陕西调发,乃下诏陕西总督孟乔芳兼督四川。
清顺治十四年(1657年),停止陕西总督兼辖,专置四川总督于成都。
清康熙七年(1668年),四川总督更名为川湖总督,驻地迁往荆州,辖四川、湖北、湖南。
清康熙十三年(1674年),川湖总督分置总督一人于成都,专辖四川事务。康熙十九年(1680年),四川省改隶陕甘总督,湖北省湖南省改为湖广总督兼理。雍正九年(1731年),复置四川总督于成都。
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以金川用兵,始定为专缺,兼管巡抚事。
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四川总督兼辖陕西,寻停兼辖。
清朝四川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驻四川成都,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四川省的军民政务,从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