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令

更新时间:2023-02-11 22:42

土地法令,是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的第1个立法文件。全俄苏维埃第2次代表大会于1917年11月8日通过。由列宁起草。共5条。

《土地法令》

简介

《土地法令》,是苏维埃俄国解决土地问题的法令。

十月革命当日,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报告,于1917年11月9日凌晨通过。

《土地法令》规定:

立刻无偿地没收地主土地,把地主的田庄及一切皇室、修道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

《土地法令》宣布:

实行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等资源国有化。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和出典土地。所有的土地和地下的宝藏都是全民的财产。土地平均使用,按劳动定额和消费定额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

土地法令的实施,使俄国农民无偿地得到1.5亿公顷土地。

农民因赎地而欠下的30亿卢布债款也被取消。

土地法令消灭了俄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使苏维埃得到劳动农民的广泛支持。

全文

(1)立刻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

(2)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所有耕畜、农具、农用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直到召开立宪会议时为止。

(3)任何毁坏被没收的即今后属于全民的财产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革命法庭应予惩处。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在没收地主田庄时遵守最严格的秩序,确定达到多大面积的土地以及哪些土地应予没收,编制全部没收财产的清册,并对转归人民所有的、土地上的产业,包括一切建筑物、工具、牲畜和储存产品等等,用革命手段严加保护。

(4)下附农民委托书是由《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12]编辑部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订的,公布于该报第88号(彼得格勒,1917年8月19日第88号),在立宪会议对伟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后决定以前,各地应该以这份委托书作为实行这一改革的指南。

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

土地问题,只有全民立宪会议才能加以通盘解决。

解决土地问题的最公正的办法应该是:

(1)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典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土地。

一切土地:

国家的、皇族的、皇室的、寺院的、教会的、工厂占有的、长子继承的、私有的、公共的和农民等等的土地,一律无偿转让,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

因财产变革而受到损失的人,只有在适应新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时间内,才有权取得社会帮助。

(2)所有地下资源,如矿石、石油、煤炭、盐等等,以及具有全国意义的森林和水流,归国家专用。

一切小的河流、湖泊和森林等等交给村社利用,但必须由地方自治机关管理

(3)经营水平高的农场所占的土地,如果园、种植园、苗圃、养殖场、温室等等,不得分割,而应改为示范农场,并视其规模和作用,归国家或村社专用。

城乡的宅地连同家用果园和菜园,仍归原主使用,其面积和税额,由法律规定之。

(4)养马场,官办和民营的种畜场和种禽场等等,一律没收,变为全民财产,并视其规模和作用,归国家或村社专用。

赎金问题应由立宪会议审议。

(5)被没收的土地上的全部耕畜和农具,视其大小和用途,无偿转归国家或村社专用。

土地少的农民的耕畜和农具不在没收之列。

(6)凡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依靠家属的帮助或组织协作社从事耕种的一切俄国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土地使用权,但仅以有力耕种的期间为限。

禁止使用雇佣劳动

村团成员一时丧失劳动力在两年以内者,村团在该成员劳动力尚未恢复的这段时间,有责任通过共耕制的办法予以帮助。

农民因年老或残废而不再能自己耕种土地时,便丧失其土地使用权,但可向国家领取赡养费

(7)土地应当平均使用,即根据当地条件,按劳动土地份额或消费土地份额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

使用土地的方式应完全自由,究竟采用按户、按独立农庄、按村社、还是按劳动组合的方式,由各乡村自行决定。

(8)一切土地转让后,都归入全民地产。

在劳动者中分配土地的事宜,由地方的和中心的自治机关(从按民主原则组成的无等级的城乡村社起,到各区域中心的机关止)负责主持。

根据人口增加、农业生产率和经营水平的提高等情况,土地应定期重新分配。

改变份地地界时,原份地的基本地段应予保留。

因故离村者应交还其土地,但其近亲及其所指定的人,有取得该段土地的优先权

施肥和改良土壤(根本改良)投入的价值,由于在交还份地时尚未用尽,应予补偿。

如果个别地方现有土地不能满足当地全体居民需要,过剩人口应迁往他处。

组织移民和移民费用以及农具供应等等,概由国家负责。

移民应按下列次序办理:

首先是自愿迁移的无地农民,其次是品行不良的村社社员、逃兵等等,最后,才采取抽签或协商的办法。

这个委托书的全部内容,表达了全俄绝大多数觉悟农民的绝对意志,应立即宣布为临时法律,并应在立宪会议召开以前,尽可能立即实行,其中哪些部分必须逐步实行,应由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决定。

(5)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

补充信息

《土地法令》,由列宁起草,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

在《土地法令》中宣布:

“立刻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

在这篇文件中,附有《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它是由社会革命党人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定的。这份委托书要求:

“永远废除土地私有制”;一切土地,不论是国家的、地主的或农民的土地,“一律无偿转让,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禁止使用雇佣劳动”等。

由于这份委托书反映了全俄大多数觉悟农民的愿望,所以苏维埃代表大会要求各地先以它作为实行土地改革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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