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

更新时间:2024-05-05 12:27

宗教活动,指信教公民的集体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发展历程

2004年7月7日,《宗教事务条例》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4日,《宗教事务条例》经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在京举行。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在会上就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发出共同倡议。

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非法表现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鼓吹除了真主以外,不服从任何人,公开抵制政府管理,歪曲、诋毁党和国家政策,损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等国家法定证件。

2.妄断“阿拉里”和“哈热木”,将清真与非清真延伸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例如:宣扬政府资助盖的房子是“哈热木”、办的学校是“哈热木”、扶贫的家电是“哈热木”、发的钱是“哈热木”,内地企业生产的生活用品是“哈热木”,给汉族人打工挣来的钱是“哈热木”,政府投资修筑的路是“哈热木”,政府发放的救济物资是“哈热木”等。

3.歪曲和否定党和政府办的宣传媒体,宣扬和实施“不能看电视、听广播、读报刊”等。

4.以维护宗教为由,追逐、辱骂、恐吓、殴打穿着时尚的群众。

5.以“异教徒”、“宗教叛徒”、“民族败类”等,辱骂、排斥、孤立不信教群众、党员干部、爱国宗教人士。

6. 煽动群众不服从计划生育政策,宣扬处理已经怀孕的胎儿的人是异教徒,采取节育措施的女人做的饭不能吃,结婚男女领结婚证是“哈热木”;干涉婚礼中音乐、舞蹈等传统喜庆习俗,干扰他人穿婚纱、装饰婚车,宣扬看着贴照片的结婚证的“尼卡”不算数,穆斯林子女不能与共产党员的子女相互结婚。念“尼卡”重婚,或以三个“塔拉克”方式离婚。

7.干预办理丧事的传统习俗,宣扬父母或其他亲人去世后子女、亲属不得哭泣,为死者过“乃孜尔”是“哈热木”,宣扬不能为死者修建墓碑,破坏“四老人员”的墓碑、墓地等。

8.自称信奉伊斯兰教,但又阻挠他人进清真寺,鼓动他人不进清真寺;在宗教活动中宣扬极端思想的;组织、煽动他人无正当理由跨清真寺参加宗教活动。

9.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做礼拜、封斋、留大胡须、蒙面、穿着吉里巴甫服饰(蒙面罩袍)等。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学经、封斋。

10.不与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父母来往,无正当理由突然不参与正常社会交往,或采取辱骂、恐吓、殴打、伤害等手段强迫他人禁烟禁酒,损毁烟酒商店。

11.带有政治目的,暗中或公开资助被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12.干预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歌舞表演等文化体育活动;利用群众聚集时机,进行非法“台比力克”活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

13.恐吓、干涉他人合法经营,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等。

14.利用语音声讯台、网络社交工具等新媒体进行非法教经、非法“台比力克”活动,制作、传播、下载非法宗教宣传品或暴恐音视频的。

15.宣扬不能跟随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阿訇、毛拉)做礼拜,称他们是政府的走狗,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带培的塔里甫和政府培养的塔里甫都是政府的特务,是走狗。

16.鼓吹煽动“圣战”,散布反汉排汉言论,煽动民族仇视,宣扬不做礼拜的人是异教教徒,宣扬把头发、胡须染成红色是“圣行”,宣扬不做礼拜只要参加“圣战”死了就会进天堂,歪曲“吉哈德”含义,强调“吉哈德”就是对异教教徒进行圣战。

17.破坏义务教育法规,蛊惑和诱导群众,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信教、学经、封斋和从事宗教活动,强迫子女缀学,诋毁“双语”教育、赴内高班上学等政策,宣扬强迫穿校服、推行“双语”教学、让孩子学汉语是政府的民族同化政策,消失语言等于消灭民族。

18.歧视不信教公民,煽动消费歧视、价格歧视,拒绝为不信教公民提供消费服务。

19.利用手机的销售和服务环节,向手机多媒体卡等移动存储介质存储、下载、复制反动有害信息的。

20.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微信发布、上传或接收、复制、查阅、下载、摘抄宣扬“圣战”、“迁徒”、“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

21.以宗教名义干预司法,如参与财产分割、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

22.利用丧葬期间在妇女群体中进行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23.其他宗教极端思想外在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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