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役

更新时间:2023-10-04 09:21

杂役释义:指正役之外的繁多徭役;各种差使。;指从事各种差使的人。

文献记载

1.《宋书·蔡兴宗传》:“又陈原诸逋负,解遣杂役,并见从。” 清 黄昂 《锡金识小录·民役》:“自一条鞭之法行,一切民间杂役,俱改折编入正供。”参见“ 杂泛差役 ”。

2.宋 丁谓 《丁晋公谈录》:“一日,杂役兵士於公署壁题之曰:‘无了期,无了期,营基纔了又仓基!’”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幽怪一·魁星为学徒换心》:“ 吴 俗凡初入廛者,一切洒埽传餐杂役皆任之。”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四章第四节:“在奴隶主的监督下,戴着手镣、枷锁的奴隶从事着各种繁重的生产劳动或杂役。”

3. 清 宣鼎 《夜雨秋灯录·骗子》:“细揣其故,系骗子先冒杂役,放水菜时入内。” 鲁迅 《彷徨·孤独者》:“听得有人叩门;不一会,一个人走进来,但是听熟的客寓杂役的脚步。” 巴金 《<神·鬼·人>·人》:“整个宿舍里没有一点声音,似乎连杂役也睡熟了。”

杂役分类

明代亦以民户丁粮多寡﹑事产厚薄的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各种力役。赋役黄册定民户为三等九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当差。此类杂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仓夫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弓兵﹑狱卒﹑禁子﹑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随着统治机构的庞大﹐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除部分杂役编入均徭者外﹐其它一切非经常性的使役科派﹐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多属临时编签﹐名曰杂泛。一条鞭法实行后﹐杂役折银﹐按丁地编派﹐随秋粮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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