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0

监察制度,政府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以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行全面监督检查的制度。

设立目的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制度

在中国,监察制度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从1950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批准和颁布了在各级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构的法规和命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系统的国家行政监察制度。

1959年,监察部被撤销。1986年,恢复监察部建制。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完善中国行政监察制度,保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有着重大的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政府专司行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政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察。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中国行政机关的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中国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监察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

外国制度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内部建立了形式多样的监察制度。除政府内部的自身监察之外,在分权原则下这些国家更重视议会监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瑞典的议会监察制度。

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议会监察专员法例》,并正式成立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署。这是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是受理公民投诉、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证他们依法合理地履行公务,防止不当活动侵害公民权益。

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始创于1713年,是设立于议会内部的专门受理公民对政府机关和官员不良行政损害公民权益申诉的机构,监察专员直属议会,是议会中的高级官员。

英国和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都是由权威机构任免。在职期间享有最高法官的待遇,在获取调查证据方面,英国监察专员具有高等法院所有的全部权力,除内阁文件外,任何证据不得对监察专员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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