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部队

更新时间:2024-06-24 10:01

联合国部队是以联合国军事组织的名义执行任务的部队。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和联合国军事观察组织。由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大会决议,并经过当事国同意,向发生威胁和平的国际冲突地区派遣。其军事人员由联合国会员国提供。所需经费从联合国正常经费中开支,联合国会员国分摊或自愿捐助。他们的性质和作用因历次行动的情况差异而不同。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立的军事观察组织有:1948年5月建立的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活动于以色列同周围阿拉伯国家交界处,有观察员近300人;1949年8月建立的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观察组,监督印、巴停火线,有观察员57人;1958年6月至12月组建的联合国驻黎巴嫩观察组;1963年6月至1964年9月组建的联合国驻也门观察团;1965年4月至1966年10月组建的联合国秘书长驻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1982年8月组建的联合国驻贝鲁特观察员,监视贝鲁特及其周围地区的局势和监督停火。组建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有:1956年11月至1967年5月驻扎在苏伊士运河地区的第1期联合国紧急部队;1960年7月至1964年6月组建的联合国驻刚果(今扎伊尔)部队;1962年9月至1963年4月组建的联合国印度尼西亚西伊里安维持和平部队;1964年3月,为缓和希、土两族冲突,维持稳定和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而建立的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1973年10月至1979年7月组建的中东第2期联合国紧急部队;1974年5月,为建立缓冲区,使叙利亚、以色列军队脱离接触而进驻戈兰高地的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1978年3月,为促使以色列从黎巴嫩南部撤军,协助黎巴嫩政府恢复管辖权而组建的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1981年起,明确肯定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在缓解紧张局势方面所发挥的作用。1982年起,承担了部分维持和平部队的摊款义务。1984年10月,进一步表示:中国支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维持和平行动。1988年9月,申请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11月2日,联合国大会特别政治委员会一致通过一项决议,同意中国加入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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