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

更新时间:2023-08-11 14:59

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它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保证。它在社会中实际运作状态,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

概念

警察权(police authority)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权力,包括履行警察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运用的一切权力。

警察权主要有两大职权,即警察行政职权和警察刑事职权,本质是行政权。

中国警察权权能的理性分析一般认为,警察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警察机关以及人民警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能所必需的各种权力的总称,亦即警察职权。

特征

在各种公权力中,警察权对维护统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对民众的强制手段也最直接。与一些西方国家比,中国警察权的行使范围要宽泛得多。它既有刑事侦查权,可行使各类刑事强制手段;也有治安行政权,从治安拘留到劳动教养、从遣送上访到强制戒毒、从户籍管理到交通处罚等,多种刑事与行政权力集于一身。

现代民众也愿意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让渡给警察权,是因为警察权能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才是警察权存在的第一动因,只有把保障公民权作为确立警察权的核心,才可能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保障了公民权利,也就自然维护了社会秩序。

权力关系

警察权的大小和公民权的大小是成反比的,警察权越大,公民权被侵夺的可能性就越大。警察权的大小和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是一种反比例关系,在一个法治程度越高的国家,警察权越小。而在一个警察权相当庞大,在社会中占有垄断地位的国家中,它的法治程度一定是比较低的。

这是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所决定的。警察权扩张,公民权就会受到限制;而公民权得到保障,也会对警察权形成制约;假如警察权被滥用,只会导致公民权的缺失。虽然说保持一定限度的警察权,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共识,但如果超越了某种限度,就会构成对公民权的伤害与威胁。对警察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负面权力

警察权对公民权的侵害:有的警察弄虚作假纵容包庇犯罪分子;有的警察对民众随意实行非法羁押和刑讯逼供;有的警察对民众实施敲诈勒索及收受贿赂;有的警察甚至与黑社会相互勾结、谋财害命。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事务中越来越多地依赖警察权,不仅使警察权凌驾于其他司法权力之上,更是造成了民众与警察机关利益与情绪的对立。

非法使用

日本海上保安厅和警察厅2012年9月14日通过政府官报公示了19个海上保安官可行驶警察权的地点,包括钓鱼岛在内。19个地点具体为:东京都的冲之鸟岛、南鸟岛、硫黄列岛等14处,钓鱼岛、冲大东岛和硫黄鸟岛,长崎县的男女群岛和肥前鸟岛。媒体分析这只是日本采取的应对中国海监船驶入钓鱼岛领域后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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