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平衡

更新时间:2023-12-02 08:38

财政收支平衡,是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平衡。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整个社会的货币资金运动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计划和管理,组织综合平衡,实现财力、物力和人力最优利用的重要手段。

简介

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财政年度)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之间的等量对比关系。事实上,财政收入与支出在总量上的平衡,只有在编制预算时才能存在。预算执行结果收入与支出恰好相等的绝对平衡状态是很少见的,通常不是收大于支,就是支大于收。由于超过收入的支出在资金和物资上是没有保证的,往往会给经济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为了稳妥起见,人们往往在习惯上把收大于支,略有结余的情况称之为财政平衡。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预算执行结果无法做到收支绝对平衡,那么略有结余或略有赤字都应视为财政平衡。各国有所不同,其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何处理国债收支上,有的国家把国债收支列入财政收支平衡的范围,如苏联;有的国家则不列入,如美国;也有的国家在计算财政平衡时把一部分建设国债包含在正常收入之内,把为弥补赤字而发行的国债视为财政赤字,如日本;中国把国债收入列入正常收支范围,而不视为赤字。

政策

早在中国奴隶社会就有“量入以为出”(《礼记·王制》)的记载(见量入为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国家财政一般也要求收支平衡,其出发点在于简政节支,以适应资本主义经济自由放任自由竞争的要求。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尤其是20 世纪30年代出现严重经济危机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采取赤字财政政策,试图通过扩大政府开支来扩大就业,增加有效需求,从而刺激经济发展,以缓和经济危机。赤字财政已成为现代资本主义财政的一个基本特征。以美国经济学家P.A.萨缪尔森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提出财政周期平衡理论,这是放弃年度收支平衡,只求在一个经济周期内实现财政平衡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存在周期性波动,国家财政对经济的干预和渗透应当是赤字与结余的交替使用,以适应经济周期的变化。依据这种理论所实行的财政政策被称之为“补偿性财政政策”,即在经济萧条阶段,实行赤字财政政策;在经济繁荣阶段,则实行盈余财政政策,并以繁荣时期的财政盈余来弥补经济萧条时期的财政赤字,实现财政收支的周期性平衡。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危机时的财政赤字所造成的通货膨胀等消极后果,是无法用繁荣时期的财政盈余抵消的。在补偿性财政政策下,并没有出现经济繁荣时期的财政结余,更谈不上熨平资本主义经济的周期震荡,而普遍出现的却是西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滞胀”局面。因此,各国政府不得不放弃周期平衡理论和赤字财政政策,纷纷寻找救治经济危机的新药方。

中国坚持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财政政策。因为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的实践来看,不论出现过多的财政结余,还是财政赤字,都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过多的财政结余,会导致物资储备不合理,积压过多,资金周转减缓;出现赤字,可能导致财政性货币发行。从资金和物资的关系上说,是安排了一部分没有物资保证的支出,其结果会造成物资供应紧张,物价上涨,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财政收支平衡意味着财政分配与物资分配相适应,这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

途径

在中国,最主要是发展经济,增收节支。从预算管理来说,

①在编制预算时,要坚持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现收支差额,则要及时采取措施增加收入,压缩支出,发行公债,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

②在预算执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收入流失,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③编审决算时要严格核实各项收支,应收未收的收入,要坚决收上来;应该退库的收入,要及时办理退库,各项支出要严格按规定列入决算,消除财政虚假收入的情况,以实现财政收支的真正平衡。

收支平衡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关系

按照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设立五级预算。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预算收支统称地方财政收支。

以2008年为例,全国财政收入61330.35亿元,全国财政支出62592.66亿元。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3.3%;中央本级支出13344.1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21.3%。地方本级收入28649.79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7%;地方本级支出49248.49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78.7%,其中,来源于中央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地方本级支出的44.8%。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具体平衡情况是:

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地方上解收入(946.37亿元)+中央财政赤字(1800亿元)+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00亿元)=中央本级支出(13344.17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2990.76亿元)+安排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92亿元)

地方本级收入(28649.79亿元)+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2990.76亿元)=地方本级支出(49248.49亿元)+上解中央支出(946.37亿元)+地方财政结转和结余(1445.69亿元)(见图5.1和图5.2)

不难看出:

(1)全国财政收入支出)=中央本级收入(支出)+地方本级收入(支出),而不是中央财政收入(支出)+地方财政收入(支出)。这是因为:中央财政收入包含地方上解收入中央财政支出包含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收入包含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支出包含上解中央支出)。因此,如果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支出)简单相加得出全国财政收入(支出),将会出现重复计算。

(2)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的67.5%,也就是说,67.5%的中央本级收入以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形式转到地方使用。因此,不能将中央本级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53.3%),与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21.3%)进行简单对比,认为中央以53.3%的全国财政收入,只承担21.3%的全国财政支出。实际上中央本级收入主要不是用于中央本级支出,大部分通过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形式补助给了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并用于安排地方财政支出

(3)地方从中央获得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地方本级支出的44.8%,也就是说44.8%的地方本级支出是来源于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因此,不能将地方本级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46.7%),与地方本级支出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78.7%)进行简单对比,认为地方以46.7%的全国财政收入,却承担78.7%的全国财政支出。实际上,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本级支出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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