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

更新时间:2022-08-01 22:02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是美国最高法院1819年受理一项关于宪法争议的重要案件。

达特茅斯学院是根据英王乔治三世1769年颁发的一个特许状建立的。根据该特许状,设立一个永久性理事会负责管理学院,该理事会有权填补人员空缺,有权任免院长。1815年,由于院长惠洛克违背了学校章程,理事会便撤销了惠洛克的院长职务。惠洛克不服,请求州议会采取补救措施。此时的州议会州长和大部分议员以及惠洛克皆为民主共和党人,校董们为联邦党人,因此州议会通过一项法律修改特许状的规定,决定增加理事会成员的名额,并授权州长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以监督学院的活动,并向议会报告。实际上,这项法律使原来的特许状变得无效,学院被改为公立学校,置于州的控制之下。理事会拒绝服从这项法律,而学院的秘书和司库伍德沃德站在州政府一边,与新受任者一道反对原理事会。原理事会对伍德沃德向州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州法院败诉。原理事会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并由当时全国最著名的律师韦伯斯特担任辩护律师。受理此案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审理后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原来的特许状是一项契约,其中规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各州不得制定改变或破坏契约义务的法律,据此认为新罕布什尔这项法律违宪无效。该判决还指出:“他们以人类少有的深谋远虑,通过契约建立一种制度,把自己建立的这个学术机构的管理权,永远授予经他们认可的那些人。”这是一种不得干预的契约,州政府必须尊重。这一判决进一步重申了资本主义初期的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在美国法的发展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个人、公司企业常以这一判例为根据,反对政府对其活动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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