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

更新时间:2024-07-01 13:00

银行借款是向银行借入的款项。我国国营企业的银行借款,有的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如工业企业的定额借款、超定额借额、结算借款,商业企业的商品流转借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借款; 有的作为进行小型技术措施使用,如工业企业的小型技措借款、工业技措借款; 有的作为进行基本建设、专用基金工程使用,如基建借款、大修理借款。银行借款应有物资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银行存款可在“银行借款”帐户核算。借入时,贷 (或增) 记该帐户。归还时,借 (或减) 记该帐户,余额表示尚未归还的结欠数。银行借款也可按其用途分别设置“基建借款”、“流动资金借款”、“专用借款”等总分类帐户。

概念

银行借款的概念:

银行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包括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借款和不足1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和满足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

分类

银行借款的分类:

1. 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是指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通常为长期贷款。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贷款,主要为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提供的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主要用于确保国家对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

商业性银行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向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用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包括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如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各种中长期贷款,从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一般较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要长,要求的利率较高,对借款企业的信用要求和担保的选择比较严格。

2. 按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证人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企业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作抵押。对于这种贷款,由于风险较高,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往往还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担保包括保证责任、财务抵押、财产质押,由此,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定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贷款担保抵押品,可以是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实物资产,可以是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它们必须是能够变现的资产。如果贷款到期借款企业不能活不愿偿还贷款,银行可取消企业对抵押品的赎回权抵押贷款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取得的贷款。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务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贷款担保的质押品,可以是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等信用凭证,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3. 按企业取得贷款的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企业因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需要资金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

专项贷款是指企业因为专门用途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更新改造技改贷款、大修理贷款、研发和新产品研制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出口专项贷款、引进技术转让费周转金贷款、进口设备外汇贷款、进口设备人民币贷款及国内配套设备贷款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的需求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流动基金借款、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和卖方信贷

保护性条款

例行性保护条款:

这类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

主要包括:

①要求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②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③如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④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抵押;

⑤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一般性保护条款:

是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主要包括:

①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额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②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③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④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目的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⑤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总结】一般性保护条款——“一保四限”

特殊性保护条款:

这类条款是针对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违约惩罚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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