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更新时间:2020-12-05 16:47

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后面的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

定义

一般是法律文本的附属部分,主要对实施日期有关专门术语以及与过去相关法律的关系等内容作出规定,一般不对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即不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

主要内容

从立法的实践来看,那些在总则和分则中都不合适列入的内容,就放在附则中。

在我国,法律性文件的附则部分,主要是规定文件的生效时间、解释权修改权的归属等问题。如: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从立法的实践来看,那些在总则和分则中都不合适列入的内容,就放在附则中。法律的附则与法律的附件不同,附则尽管是位于法律、法规的最后,但属于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与法律、法规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附件则属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内容。

规定

从立法实践来看,附则作为法律的附带条款,主要可以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对法律、法规中的专(行)业名词、术语和需要定性、定量的名词、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可以使有关规定更加准确,便于人们理解和贯彻执行。这种解释,一般出现在附则中,当然,也可以放在总则或在需要解释的内容出现时随即加以说明,还可以由实施细则(或办法)去解释。

二是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般放在总则中,但也有少数放在附则中,经常放在附则中的是一些有关“参照适用”、“比照适用”的规定。

三是关于解释权的规定,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有权解释该法律、法规的机关。从近年的立法实践来看,解释权一般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不写。

四是关于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规定,即在附则中明确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机关。

五是关于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授权规定。

六是关于与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关系的规定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七是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所有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否设立了附则一章,都有实施时间的规定,并且只要设有附则一章,其实施时间一般都放在附则中规定。

第八,其他不适合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的内容。由于我国目前对附则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上述内容并不是每个法律、法规的附则中都必须予以一一规定的,对哪些内容进行规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法根据需要,在附则中主要对本法有关专业用语的解释、有关气象工作的具体办法的制定、本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关系及本法的生效日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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