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7 01:36
一、本书以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原刊本为底本,参校光绪四年(1878年)北京龙威阁刊本及光绪十二年(1886年)日本中国使馆铅印本。
二、本书记事采用纲目体,目例低纲一格,今仍其旧。其著者论断,改用小字低两格,以清眉目。原刻因尊清空格或另行顶格者,悉改连接。
三、原书避清帝名讳之字,如“玄”作“元”,“胤”作“允”,“弘”作“宏”等;及著者因遵当时功令改易明人指斥满族之字,如“夷”作“彝”或“裔”,“虏”作“卤”,“胡”作“湖”等;旧日敌视少数民族所用之字,如“回回”作“回回”,“罗倮”作“猡猓”等;均为一律更正。
四、原刻于人名、地名、官名、日期等存疑之字,率皆阙文,兹以“□”记号代之;其可订补者,所补字用括号注于阙文之下。其它显然讹误之字句,可据他本及小腆纪传订正者依此。未敢决定者,仍予存疑。
上册
卷第二 自丙申日至己未日
卷第六 自壬寅日至六月乙酉日
卷第七 七月八月
卷第八 自九月至十二月
卷第十 自四月至闰六月
卷第十一 自七月至十二月
卷第十三 自七月至十二月
卷第十四 丁亥年(1647年)
卷第十五 戊子年(1648年)
卷第十六 己丑年(1649年)
下卷